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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捡到信用卡取钱 情侣双双判刑(二)

    时间:2009-06-17 11:12来源:网络 作者:小吉 点击:
    于是两人商量继续取款。为了掩人耳目,两人先去商场买了一件女式长袖衣和一顶帽子。随后,陈某穿着长衫、头顶帽子多次到各家银行取款,直至卡上仅剩人民币32.04元。 信用卡主人

     

        于是两人商量继续取款。为了掩人耳目,两人先去商场买了一件女式长袖衣和一顶帽子。随后,陈某穿着长衫、头顶帽子多次到各家银行取款,直至卡上仅剩人民币32.04元。

    信用卡主人报警 取钱情侣被抓

    信用卡的主人童某一直认为是ATM机把卡吞掉了。直到2007年8月31日,他才想到去银行取卡。可是让他目瞪口呆的是卡里的近12万元人民币已经 不翼而飞。他不得不求助于公安机关。民警调出银行的监控视频,查找出取钱人的样貌。随后,经过层层排摸,民警确定犯罪嫌疑人正是陈某。

    2008年2月15日,民警首先将陈某抓获。2月19日,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9400元。

    “许霆案”后 信用卡冒用有了明确定罪

    自从“许霆案”改判后,在自动柜员机上捡到信用卡,并且从里取得钱的案子已经有了明确定性。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针对《浙江省检察 院<就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 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自2008年5月7日起 施行。2008年6月2日,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陈某、朱某提起公诉。经庭审近日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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