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是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简称“信用卡中心”)新推出的回馈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的一项奖励活动。凡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进行签账消费或预借现金,即可累积积分(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累积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积分礼品、礼券、航空里程或相关服务。 第一 积分活动的对象 (一)积分活动的对象为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威士标准公务卡不累积积分,不参加积分活动。 (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不参加积分活动: 1、信用卡被注销或停用; 2、信用卡已被管制; 3、信用卡逾期超过30 天; 4、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5、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 积分的计算和累积办法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持有效的兴业银行信用卡签账消费、预借现金均可获得积分。签账消费每满人民币1 元积1 分,每满1 美元积8 分。预借现金(含溢缴款提取)每满人民币1 元积1 分,每满1 美元积8 分。 (二)积分多倍累积 1、持兴业银行信用卡在境外进行的签账消费,可获得双倍积分,但不计积分的消费(见本条第四款)除外;境外预借现金不能获得双倍积分。 2、境外签账消费仅指通过境外 Visa 、MasterCard 网络完成的消费,不包括港澳地区及国外通过银联网络完成的消费,也不包括境内误抛至 Visa 、MasterCard 网络的消费。 3、兴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进行的交易,按一般积分累积规则的三倍获得积分。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同样享受三倍积分,获得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 4、本款规定自2007 年2 月1日起 开始执行。 (三)特别推广期间依照有关活动规则累积积分。 (四)对于以下费用和交易不计算积分: 1、信用卡转账交易; 2、信用卡年费、利息、积分兑换自付金和各项费用(如滞纳金等); 3、低扣率、零扣率以及特殊类型的商户消费不计算积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农业服务,承包服务,房地产,装修,装潢,园艺,供暖,清洁,批发类等; (2)汽车、卡车、摩托车、房车、雪车等各种机动车以及航空器、农具及其零配件的销售、租赁与维修等; (3)公共事业,政府服务,纳税,缴费,慈善及社会公益等; (4)医疗机构,法律服务,学校,儿童保育等; (5)非现金金融产品及服务,直销,保险,证券,会计,审计等。 4、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它项目。 (责任编辑:admin) |


